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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恩施“黄金大劫案”一审宣判

2016-06-24      浏览量:1745

    23日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备受关注的恩施“黄金大劫案”近日一审宣判,恩施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谭敬仕、彭驿、姜青锋、胡煜4名被告人5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
    法院审理查明,2015年7月9日20时许,根据事前商议,谭敬仕、彭驿携带仿真玩具枪、透明胶布佯装购买首饰进入恩施州城航空路“宝享达珠宝店”查看,姜青锋在外望风。

    20时38分,彭驿持仿真玩具枪控制店主黄某,谭敬仕将珠宝店卷闸门拉下后翻入柜台内,持仿真玩具枪控制营业员杨某某。谭敬仕、彭驿分别用透明胶布将杨、黄捆绑在独脚凳上,将柜台内的黄金饰品及收银台的现金劫走。他们逃离现场后,途中电话联系姜青锋、胡煜在火车站会合。会汇合后商定谭敬仕、彭驿连夜离开恩施州城前往建始县红岩寺镇等候,姜青锋、胡煜先回宾馆续住,次日到建始县红岩寺镇会合前往外地销赃。

    7月10日6时许,谭敬仕、彭驿在建始县红岩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;7时许,姜青锋、胡煜在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。经鉴定,被劫黄金饰品价值175157元。

    综合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、作用及各自的犯罪情节,恩施州中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谭敬仕有期徒刑15年,剥夺政治权利5年,并处罚金1万元;判处彭驿有期徒刑13年,剥夺政治权利3年,并处罚金8000元;判处姜青锋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5000元;判处胡煜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